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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电子证据法》,“解码”电子证据的案头必读

来源:电子设计工程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1-02-26 13:28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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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2020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肖力老师推荐袁啸昆、袁玥两位同学来中海义信权证链进行“区块链在版权保护中作用”研究课题访谈。6月份袁玥同学回复“构建信任,链向未

2020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肖力老师推荐袁啸昆、袁玥两位同学来中海义信权证链进行“区块链在版权保护中作用”研究课题访谈。6月份袁玥同学回复“构建信任,链向未来: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领域应用现状研究”论文(权证链公众号已刊登),入选“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”。知名学府对法律科技领域展开积极探索,被称为“未来法治研究”,如斯坦福大学法学院—CodeX法律信息研究中心,杜克大学杜克法律技术实验室孵化器,哥伦比亚法律技术博览会,北京大学—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,清华大学法学院—计算法学硕士项目,中国人民大学—智慧法律科技创新研究中心等。

本期“权证链好书”推荐《电子证据学》一书,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、人民大学智慧法律科技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刘品新教授,刘品新教授亦并从事电子证据鉴定、痕迹鉴定、文书鉴定及执业律师等专门性法律服务工作。“本书为刘品新教授二十年学术耕耘之作,展示人大电子证据团队的协同创新历程。全书分为原理、规则、科技、实践四篇,既有电子证据法律+科技的交叉理论,更有密切联系现实的应用指南。针对各种新型网络案件,从问题、本质、对策、示例等方面给出破解时代难题的专业方案,向办案人员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指导”。?——《电子证据学》内容提要。

《电子证据法》刘新品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1月第1次版

一、电子证据特征、分类及真实性

电子证据在中国不仅“入法”获得独立证据地位,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呈现“证据之王”的新气象。然而总体上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采信程度呈现出质量不高的状况,突出表现为普遍的不给出明确采信理由,即司法人员“不说理”现象严重。

《电子证据学》一书中介绍:对中国判决文书网抓取8095份与电子证据相关判决文书,其中民事判决文书2702份,刑事判决文书5295份,行政判决文书98份,统计结果显示,绝大多数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采信是否的判断,其中占比92.8%;明确作出采信与否判断的占比7.2%,其中完全采信意见占比29.2%,部分采信2.0%,不采信68.8%。

电子证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,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,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,审查认定日趋回归技术特征大趋势下。《电子证据学》在第一篇“原理篇”中对电子证据特征、分类及真实性进行分析。

1、?电子证据本质特征

相比较于传统证据,电子证据具有虚拟空间性或者数字空间性。传统证据都处在物理空间,办案人员可以进去打交道,虚拟空间是办案人员不能直接进入的无形空间,要在虚拟空间提取相关电子证据,人们必须借助高科技软硬件电子设备,电子设备实际上起到技术代理作用。电子证据是一种必须借助虚拟的“机器”代理才能产生的证据。同时,需要按照本来的技术规则进行解读,才能得到正确的结果。

2、电子证据基本分类

依据所蕴含的内容和所起到的作用不同,电子证据分类:数据电文证据、附属信息证据和关联痕迹证据,共同指向案件事实。

1)?数据电文证据:数据电文正文本身,即记载法律关系发生、变更与灭失的内容数据,如图片、文档等;

2)?附属信息证据:数据电文生成、存储、传递、修改、增删而形成的时间、制作者、格式、修订次数、版本等信息,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;

3)?关联痕迹证据:因生成、存储、传递、修改、增删数据而导致的电子环境新产生的相关痕迹。

3、电子证据关联性原理

当前电子证据呈现“三代并存”的特点,计算机证据、网络证据、大数据证据在办案实践中并存。从整体上我国立法停留在对第一代电子证据——计算机电子证据真实性问题的规制阶段,对第二代电子证据——网络证据关联性问题的关注较少或者不够具体。针对第三代电子证据——大数据证据证明力问题,现行法律没有进行规制。

电子证据关联性,用于定案必须同时满足内容和载体上的关联性,前者是指其数据信息要同案件事实有关,影响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;后者突出表现为虚拟空间的身份、行为、介质、时间与地址同物理空间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人关联起来,确定电子证据蕴含信息同诉讼主体关联性。

载体关联性具体包括:

1)?人的关联性,即身份关联性。证明涉案电子账号(邮箱、手机号等、微信号等)归行为人所有或所用;

文章来源:《电子设计工程》 网址: http://www.dzsjgc.cn/zonghexinwen/2021/0226/890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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